1 目的
为规范认证机构中渔协渔业产品认证工作,确保认证程序和管理基本要求的一致性和认证活动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北京华思联认证中心开展中渔协渔业产品认证活动。
本规则与CFA-HSL 1101:2025《中渔协渔业产品认证技术规范 水产养殖调水用品》、
T/SCFA 0022-2025《水产养殖调水用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等共同使用。
当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技术要求、产业政策等发生变化时,本规则适用范围将适时进行调整。
3 认证人员要求
3.1 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并接受过水产养殖调水用品生产、食品安全和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 中渔协渔业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自愿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执业注册资质。
3.3 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各类认证人员的能力作出评价,以满足实施中渔协渔业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
4 认证模式
现场检查 + 产品抽样检验 + 认证后监督。
5 认证依据
T/SCFA 0022-2025《水产养殖调水用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CFA-HSL 1101:2025《中渔协渔业产品认证技术规范 水产养殖调水用品》
6 产品单元划分
表1产品单元划分
|
产品类别 |
产品单元 |
产品名称 |
备注 |
|
水产养殖调水用品 |
混合型 |
一种或一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 |
产品名称中标注的“等”字涵盖未列明的产品。 |
|
氨基酸、氨基酸盐及其类似物 |
L-赖氨酸、L-赖氨酸盐酸盐、L-赖氨酸硫酸盐及其发酵副产物、L-苏氨酸等 |
|
维生素及类维生素 |
维生素A、维生素A乙酸酯、维生素A棕榈酸酯、盐酸硫胺(维生素B1)、硝酸硫胺(维生素B1)、核黄素(维生素B2)、盐酸吡哆醇(维生素B6)、L-抗坏血酸(维生素C)、氯化胆碱、叶酸、D-泛酸钙等 |
|
矿物元素及其络(螯)合物 |
轻质碳酸钙、磷酸氢钙、氯化钠、氯化钙、磷酸二氢钾、磷酸二氢钙、硫酸镁、氧化镁、硫酸钠等 |
|
酶制剂 |
蛋白酶、淀粉酶、葡萄糖氧化酶等 |
|
微生物 |
枯草芽孢杆菌、地衣芽孢杆菌、沼泽红假单胞菌、植物乳杆菌、乳酸片球菌、凝结芽孢杆菌、粪肠球菌、屎肠球菌、酿酒酵母、丁酸梭菌、嗜酸乳杆菌等 |
|
防腐剂、防霉剂和酸度调节剂 |
甲酸、乙酸、柠檬酸、柠檬酸钠、乳酸、碳酸氢钠等 |
|
调味和诱食物质 |
大蒜素等 |
|
粘结剂、抗结块剂、稳定剂和乳化剂 |
二氧化硅等 |
|
藻类及其加工产品 |
裂壶藻粉、螺旋藻粉、小球藻粉等 |
|
其他可饲用天然植物(中草药) |
黄芪、甘草、杜仲叶、板蓝根等 |
|
矿物质 |
腐殖酸钠、硅藻土、膨润土[斑脱岩、膨土岩]等 |
|
微生物发酵产品及副产品 |
酿酒酵母培养物、酵母水解物等 |
|
糖类 |
葡萄糖等 |
|
其他 |
|
|
7 检查人·日
7.1 文件审核人日数为0.5人·日。
7.2 现场检查人·日
|
序号 |
产品数量 |
基础人·日 |
|
1 |
1-15 |
2.5 |
|
2 |
16~29 |
3.0 |
|
3 |
≥30 |
3.5 |
7.3 当受检查方与认证机构其他自愿性产品认证结合检查时,可在现场人·日的基础上减少15%。
7.4 当受检查方已通过本机构有效的认证(如QMS/FSMS等)时,可在现场人·日的基础上减少0.5个人·日,现场检查人日数不得低于2.0个人·日。
8 认证流程
中渔协渔业产品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认证申请、受理申请、申请评审、现场检查、产品抽样检测、认证决定、颁发证书、认证后监督、再认证等,认证流程如图所示:

9 认证实施程序
9.1 认证申请
9.1.1 申请认证的条件
9.1.1.1 认证委托人及具有单独法人资格的相关方应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其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基本要求。
9.1.1.2 认证委托人在申请认证前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中渔协渔业产品认证水产养殖调水用品生产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9.1.1.3 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在三年内未因以下情形被撤销中渔协渔业产品认证证书:
1) 提供虚假信息。
2) 使用国家和(或)行业禁止使用的物质。
3) 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
4) 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
9.1.1.4 认证委托人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目录。
9.1.1.5 初次检查前应至少有3个月的完整记录。
9.1.2 申请需提交的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根据所申请产品类别随附相应的认证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 认证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
– 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产品类别、产品名称、生产规模(如年产量等);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 认证委托人、生产企业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扫描件(如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
3) 不是直接从事产品生产、加工的认证委托人,应同时提交认证委托人与直接从事产品生产、加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的复印件及直接从事产品生产、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 认证单元的相关图示(如地理位置图、场区分布图及区域图等);
5) 与认证相关的管理文件;
6) 获得相关认证证书扫描件(如QMS、FSMS等);
7) 对于变更申请,相关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
8) 其他申请书附录所要求的资料。
9.1.3 申请材料的评审
认证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未通过申请评审的,应通知认证委托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并重新提交申请;不同意受理认证申请的应明示理由。
9.1.3.1 评审要求
1) 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并形成文件以得到理解;
2) 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 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9.1.3.2 受理时,认证机构与认证委托人签订认证协议,认证协议及续约的有效期最长为三年。认证委托人应以书面形式承诺履行认证协议、遵守认证要求和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变更的信息。
9.1.3.3 同一生产企业,但生产场地不同时,应单独提出申请。
9.2 现场检查准备
9.2.1 根据所申请产品对应的认证范围,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应至少有一名认证范围注册资质的专职检查员。
9.2.2 初次和再认证的现场检查应覆盖所有申请认证的全部生产的产品、过程和场所。
9.2.3 现场检查时间应安排在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过程或易发质量安全风险的阶段。当因特殊原因(如生产季)无法在上述阶段进行检查时,认证机构可根据风险评估选择其他时间进行检查,认证委托人应保留充分的符合性证据以便认证机构在检查时进行验证。
9.2.4 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应向检查组下达检查任务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检查依据,包括认证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 检查范围,包括检查的产品范围、场所范围和过程范围等;
3) 检查组组长和成员,计划实施检查的时间。
9.2.5 认证机构应向认证委托人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将检查内容告知认证委托人。
9.2.6 文件审核
9.2.6.1 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文件进行评审,通过对文件资料的完整性、适应性、有效性审查,了解和掌握申请认证产品和企业对于中渔协渔业产品认证生产管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程度,确定是否能够进入现场检查,并进一步识别出后续现场检查的思路和重点。
9.2.6.2 文件审核结论
文件审核结论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符合要求,可进行现场检查;
2) 基本符合要求,但需对部分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可在现场检查时提交整改证据;
3) 不符合要求,无法进行现场检查。
9.2.7 检查组应制定书面的检查计划,经认证机构审核后交认证委托人并获得确认。为确保认证产品生产全过程的完整性,检查计划应覆盖检查任务书所要求的检查范围。
9.3 现场检查实施
检查组应根据认证依据对认证委托人建立的管理体系进行评审,核实生产过程与认证委托人按照9.1.2条款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生产过程与认证依据的符合性。
9.3.1 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对现场环境、加工过程、原辅料的使用管理及场所的检查。生产场所内同时存在相同或难以区分的非认证产品的生产时,应检查确认是否避免混合或污染;
2) 对现场管理人员、操作者进行访谈;
3) 对认证机构相应生产管理所规定的管理体系文件与记录进行审核;
4) 对原辅料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5) 对产品包装标识符合性进行审核;
6) 对认证产品的产量与销售量进行汇总和衡算;
7) 对认证证书、认证标志、追溯体系的使用管理进行验证;
8) 对内部审核和持续改进进行评估;
9) 采集必要的样品,应对认证产品的成品进行取样;
10) 产品出厂检验及近一年型式检验结果;
11) 近一年的水质检测报告(适用时);
12) 对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进行验证(适用时);
13) 检查组在结束检查前,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向受检查方和认证委托人确认检查发现。
9.3.2 产品抽样
9.3.2.1 检验样本的获得
检验样本采用抽样的方式获得。抽样人员应为检查组成员或认证机构指派的人员。样本应当从企业成品仓库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9.3.2.2 抽样检验项目分类原则及抽样要求
按附录一《水产养殖调水用品产品认证抽样方案》执行。
9.3.2.3 可在现场检查前完成,也可与现场检查同时进行。
9.3.2.4 样本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检验完毕且结果无争议后,样本可以处理。其相关资料应归入检验记录档案。
9.3.3 样品的检测
1) 认证机构应委托具备CMA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检测,且检验检测项目参数在CMA资质认定能力附表内。
2) 认证机构应在风险评估基础上,根据附录一《水产养殖调水用品产品认证抽样方案》确定需检测的项目。
3) 如认证委托人提供了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检测报告,可采信该检测报告关于重金属检测的内容。
4) 抽样检验的实施应保证检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5) 产品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应在1个月内对留样产品进行复测。
9.3.4 检测结果的确认
检测机构完成样品检测后向认证机构或认证委托人提交检测报告,认证机构对检测结果进行确认。
9.3.5 检查结论
现场检查结论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9.3.5.1 现场检查通过
生产管理能力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产品要求符合性验证均通过,且现场检查未发现不符合项。
9.3.5.2 验证纠正措施合格后通过
生产管理能力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产品要求符合性验证发现存在一般不符合项,可允许限期整改,报检查组书面资料验证或现场验证其措施有效的,现场检查通过。
9.3.5.3 现场检查不通过
生产管理能力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产品要求符合性验证发现存在系统性的严重缺陷等问题,应判定现场检查不通过或终止检查。
9.3.6 不符合项的分类及整改期限
不符合项应详细描述,判标准确,明确不符合检查准则的条款及具体规定。
9.3.6.1 不符合项的分类
1) 严重不符合
影响到产品实现预期结果的能力,或完全不能满足水产养殖调水用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应开具严重不符合项。下列情况下的不合格可归类为严重不符合:
– 如果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没有有效的过程控制,或者产品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 多项一般不符合与同样要求或问题有关,可以证明系统失效,从而构成严重不符合项。
2) 一般不符合
当水产养殖调水用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已得到关注,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已得到适当控制或实施,但不影响产品达到预期结果的能力时为一般不符合。
9.3.6.2 不符合项的整改期限
现场检查存在一般不符合项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严重不符合项应在15日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9.3.7 检查报告
9.3.7.1 检查报告应叙述9.3.1列明的各项要求的检查情况。
9.3.7.2 对识别出的不符合项,应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描述,以易于认证委托人及受审核方理解。不得用概念化的、不确定的、含糊的语言表述不符合项。
9.3.7.3 检查组应通过检查报告提供充分信息对认证委托人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作出评价,对是否通过认证提出意见建议。
9.4 认证决定
9.4.1 认证机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和产品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对于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颁发认证证书,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应符合本规则及认证机构有关文件的相关规定。
9.4.2 对于现场检查结果和(或)产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由认证机构根据风险决定整改期限。认证委托人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相关纠正和纠正措施及验证。超过期限认证委托人仍未完成整改的,认证机构可根据风险决定否定、暂停、注销或撤销其全部或部分产品认证资格。
9.4.3 认证委托人的生产或经营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认证机构不应颁发认证证书:
1) 提供虚假信息,不诚信;
2) 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3) 产品的生产过程使用国家和(或)行业禁止使用的物质;
4) 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或)技术标准强制要求。
9.4.4 申诉和投诉
9.4.4.1 当获证组织受到社会相关方的投诉,或被媒体曝光时,应配合认证机构进行必要的核查确认。
9.4.4.2 获证组织对检验结果、检查结果、认证决定有争议时,可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机构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对认证人员进行投诉时,认证机构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9.4.4.3 认证委托人如认为认证机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以直接向各级认证监管部门申诉。
10 认证后管理
10.1 认证后的监督管理
10.1.1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认证机构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安排监督检查: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获证组织责任的;
2) 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符合性提出质疑的;
3) 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组织因组织机构、生产工艺、生产资质等的变更,可能影响产品符合认证要求时;
4)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10.1.2 监督检查的方式
监督检查可采用跟踪审核+追溯和平衡验证+产品抽样的方式进行,应根据检查要点选择适宜的检查方式。监督检查应在受检查方的现场进行。
10.1.3 监督检查的结果评价
监督检查结果符合要求后,可以继续保存认证资格。如不符合要求,由认证机构根据风险决定整改期限。根据整改情况,将予以暂停、恢复、注销或撤销认证资格及认证标志的使用。
10.2 认证后的销售管理
10.2.1 获证组织在销售认证产品时,应通过办理销售证或加贴二维码的方式保证获证产品销售过程数量可控、可追溯。
10.2.2 获证组织应按照认证机构制定的中渔协渔业产品认证水产养殖调水用品产品销售证管理制度或二维码管理制度进行办理。
10.2.3 认证机构对其颁发的中渔协渔业产品认证水产养殖调水用品产品销售证的正确使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11 再认证
11.1 中渔协渔业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从首次签发认证决定之日起有效,需继续保持认证资格的获证组织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认证机构提出再认证申请。
11.2 再认证检查应在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因生产季或重大自然灾害的原因,不能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安排再认证检查的,获证组织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认证机构确认,再认证检查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后的3个月,在此期间内生产的产品不得作为中渔协渔业产品认证产品进行销售。
11.3 对于超过3个月仍不能再认证的认证单元,应按照初次认证实施。
11.4 当获证组织生产的产品、过程、场所和管理体系未发生变更,认证机构可适当简化再认证的申请评审和文件评审程序。
12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12.1 认证证书
12.1.1 认证证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 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
2) 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3) 产品类别、产品单元、产品名称、商品名称、年产量等;
4) 认证模式;
5) 认证依据;
6) 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7) 认证机构名称;
8) 证书编号;
9) 认证标志;
10) 其他依法需要标注的内容。
12.1.2 认证机构应以认证单元为颁发证书的最小单元。
12.2 认证标志
12.2.1
.jpg)
12.2.2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2.2.2.1 获证企业在使用标志时,应符合认证机构制定的中渔协渔业产品认证标志使用要求。
12.2.2.2 通过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可在获准认证的产品本体、铭牌、包装、随附文件(如说明书、合格证等)、操作系统、电子销售平台等位置使用或展示中渔协渔业产品认证标志。
12.2.2.3 认证标志应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种类、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12.2.2.4 标识为“中渔协渔业产品认证”的产品应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名称和唯一编码(适用时)。
12.2.2.5 认证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使用产品唯一编码,若选择使用唯一编码,应对每枚认证标志进行唯一编码,建立产品标志追溯系统,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加工单元。
12.2.2.6 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可以印制认证标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12.2.2.7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组织应停止使用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封存带有产品认证标志的相应批次产品。
12.2.2.8 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的,获证组织应将注销、撤销的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标志交回,还应当召回相应批次带有认证标志的产品。
12.3 认证证书的保持
12.3.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12.3.1.1 认证委托人满足本规则和中渔协渔业产品相关认证依据的要求,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为12个月。
12.3.1.2 初次申请的认证证书自认证机构做出认证决定的日期开始生效。
12.3.1.3 再认证证书生效日期为上一张认证证书生效日期增加一年。如果认证机构在证书到期之后做出认证决定,则再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为认证决定的日期,但认证周期保持不变,再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上一张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增加一年。
12.4 认证证书的变更
获得中渔协渔业产品认证的获证组织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资料。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变更的内容及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方可变更证书。认证机构根据风险决定是否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或在下一次现场审核时审核。
1) 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和法人性质发生变更;
2) 认证委托人的生产资质许可发生变更;
3) 认证产品种类及数量发生变更;
4) 认证产品的生产操作方式或生产场所发生变更;
5) 认证产品的加工工艺发生变更;
6) 认证产品质量发生变更;
7) 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况。
12.5 证书的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有关规定、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或者无法继续生产时,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销和注销的处理,并有权要求获证组织不得再使用或暂停使用认证标志。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12.5.1 认证证书的暂停
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将暂停其产品认证资格暂停期为1-3个月,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1) 获证组织未按期接受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
2) 获证后获证组织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且经认证机构评估在暂停期限内能够采取有效纠正或纠正措施;
3)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使用不当;
4) 未按时缴纳认证费用;
5) 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况。
证书暂停期间,获证组织应停止使用认证标志、证书或其他任何与中渔协渔业产品认证有关的证明文件,并封存带有标志的相应批次产品。
获证组织在暂停期满前完成纠正或纠正措施确认后,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认证机构提出恢复申请,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认证机构将撤销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12.5.2 认证证书的撤销
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将撤销其产品认证资格,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1) 产品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且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未采取有效纠正或纠正措施;
2) 获证产品质量严重下降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给用户造成损害;
3) 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或)技术标准强制要求;
4) 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样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不一致的;
5) 获证产品的生产过程使用国家和(或)行业禁止使用的物质;
6) 在认证批准的生产场所外对获证产品进行再次加工;
7) 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
8) 弄虚作假,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认证证书,或存在其他直接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9) 买卖、转让、伪造、变造认证证书;
10) 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
11) 拒不缴纳认证费用;
12) 拒不接受监管部门或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
13) 被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14) 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况。
证书撤销后,获证组织应将认证证书归还给认证机构或在认证机构的监督下销毁认证证书,不得再使用认证标志,必要时还应当召回相应批次带有认证标志的产品。
12.5.3 认证证书的注销
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将注销其产品认证资格,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1)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2) 认证委托人/生产企业由于破产、倒闭、解散、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认证委托人主动放弃保持认证证书的;
3) 由于认证标准和补充技术条件的变更,获证组织达不到新的要求;
4) 在有效期届满,获证组织不再提出再认证申请;
5) 获证组织由于生产经营等原因主动提出放弃认证资格;
6) 其他应当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证书注销后,获证组织应将认证证书归还认证机构或在认证机构的监督下销毁认证证书,获证组织不得再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应在做出注销、暂停(含恢复)、撤销认证证书当日以适当方式通知证书持有人,并在认证证书被注销、暂停(含恢复)撤销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认证证书持有人,告知其原因及下一步要采取的必要措施,并以适当方式保留认证证书持有人已获知该信息的记录。
13 信息通报
13.1 当认证委托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通知认证机构:
1) 本规则12.4条款提及的认证证书变更。
2) 认证产品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
3) 认证产品质量严重下降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4) 被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13.2 认证机构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布被注销、暂停、撤销中渔协渔业产品认证资质的组织名称。
14 相关方责任
14.1 认证机构应对做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14.2 签约实验室应对检验结果和检验报告负责。
14.3 认证委托人/生产企业应对其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5 收费
认证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收费标准,并公开收费标准清单。
16 其他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符合认证机构的相关规定。
若需了解认证实施规则的详细信息,请联系技术部。电话:010-59195182-830/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