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核查宠物食品企业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产品类别和品种、相关机构负责人和检验化验员。生产条件应满足生产许可条件要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内容应与实际一致,不得存在超许可范围生产的情况,相关机构负责人熟悉饲料法规和专业知识,检验化验员具备相关仪器的操作技能。
(一)检查内容与要求
生产许可申报材料内容应与企业现场一致。
(二)检查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农村部令2014年第1号发布,2017年第8号修订)。
《关于宠物饲料管理的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年第20号)附件: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三)检查方法与技巧
对照企业生产许可申报材料,核查厂区平面布局图、生产设备明细表、生产工艺流程图、检验仪器明细表、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等,确认符合《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规定要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内容与企业现场一致。
1.厂区平面布局
(1)查验企业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中厂区平面布局图,确认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厂区平面布局图中注明生产、检化验、生活、办公等功能区,并标注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库的基本尺寸。
(2)现场查看厂区内建筑和构筑物,核查厂区整体布局,确认生产区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厂区内建筑和构筑物布局与申报材料中的厂区平面布局图一致。
2.生产设备
(1)对照企业生产许可申报材料,核查生产设备明细表中粉碎机、配料秤、混合机、制粒机、膨化机、烘干机、包装机、除尘器、空气压缩机等关键设备的信息。
生产设备的信息主要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技术性能指标等信息,确保生产设备信息完整,生产设备(包括企业获得饲料生产许可证后更换的设备)满足《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规定要求。同时,核查申报材料中计算机自动控制配料精度证明文件和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
(2)现场查看生产设备(包括企业获得饲料生产许可证后更换的设备),确认现场生产设备与申报材料中生产设备信息一致,生产设备满足生产许可条件要求。
现场核查关键设备铭牌中的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主要性能参数、功率等信息,与许可申报材料中生产设备明细表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确认现场生产设备相关信息与申报材料中设备信息一致。
3.生产工艺流程
(1)核查企业提供的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按照《饲料加工设备图形符号》(GB/T 24352-2020)要求规范或采用设备小样图绘制。
(2)核查生产线设计生产能力。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0t/h,专业加工幼畜禽饲料、种畜禽饲料、水产育苗料、特种饲料、宠物饲料的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2.5t/h;复合预混合饲料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2.5t/h,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t/h。
(3)现场查看生产工艺流程,询问相关人员,从投料口到成品打包口,逐一核查生产线中每个工序,确认生产工艺符合《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规定要求。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成套加工机组应包括原料清理、粉碎、提升、配料、混合、自动包装等设备,生产颗粒饲料产品的,还应配备制粒或膨化、冷却、破碎、分级、干燥等后处理设备。
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应包括原料提升、混合和自动包装等设备。
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线由包括原料前处理、称量、配液、过滤、灌装等工序的成套设备组成。
现场检查时,确认实际生产工艺与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中的生产工艺流程图一致。如果生产工艺发生变化,变化后的工艺也应满足《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规定要求。
4.检验仪器
(1)对照企业生产许可申报材料,逐一核查检验仪器明细表中检验仪器的信息。检验仪器的信息主要包括仪器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技术性能指标等,确认检验仪器信息完整,检验仪器(包括获得饲料生产许可证后更换的检验仪器)满足《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规定要求,检验仪器的技术性能满足检验需求。必要时可对重要的检验仪器设备进行开机验证,如不能正常运行则视为不满足许可条件要求。
(2)现场核查检验仪器(包括获得饲料生产许可证后更换的检验仪器)铭牌中的仪器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等信息,与许可申报材料中生产设备明细表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确认现场检验仪器相关信息与申报材料中检验仪器信息一致。检验仪器属于企业资产,核查企业的相关购置发票或者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发票或证明中的检验仪器名称、型号等应与检验仪器明细表中检验仪器信息一致。
5.检验化验室功能分区
(1)查验企业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中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中注明天平室、理化分析室、仪器室、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以及功能室的基本尺寸和检验仪器的位置。
(2)现场查看检验化验室整体功能布局和检验仪器放置位置,功能室布局合理,使用面积应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开展检验化验工作的需要,天平室、仪器室、留样观察室等应独立设置,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储存的样品柜。对照申报材料中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和现场检验仪器放置位置应与实际功能室布局一致。
(一)检查内容与要求
企业不得超许可范围生产产品。
(二) 检查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三)检查方法与技巧
1.企业饲料生产许可证核查
(1)查验企业饲料生产许可证并查看饲料生产许可证上标识的产品类别,确认企业产品类别,如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2)查看饲料生产许可证上标识的产品品种,确认产品品种。
(3)询问企业相关人员,进一步核实企业产品类别和产品品种。
2.生产产品与许可范围一致性核查
(1)现场查看成品库房、留样观察室和标签室,核查留样观察、标签使用、检验和销售台账等相关记录,确认实际生产产品与饲料生产许可证上的产品类别、品种一致。非该企业生产的贸易类货物若放置在成品库房,应进行有效的物理隔离和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建立独立的贸易明细台账。
(2)询问企业相关人员,进一步核实企业产品类别和产品品种,确认企业生产产品与许可范围一致。
(四)常见问题
(1)非本企业生产的贸易类产品没有有效的物理隔离单独存放,无清晰的标识,未建立独立的贸易明细台账。
(2)有非本企业的产品标签,或有不在本企业饲料生产许可证中产品品种范围的产品标签。